湘潭网吧负责人金鑫案庭审纪实
2005年9月底,一篇《网吧负责人治安拘留十五天实录》的文章在凯迪网闹得沸沸扬扬,又一次引起了网吧行业的地震,在该文的结尾当事人金鑫和他的爸爸老金,已经表明决心要讨个说法,文章是这样说的:
9月14日,星期三,是拘留所规定的接见日。上午,爸爸来到拘留所探我,当我见到爸爸因为我的事情奔波忙碌而面容憔悴时,我忍不住哭了。爸爸见我哭了,马上说:“金鑫不要哭,要坚强,乌云是遮不住太阳的,真理只有一个。爸爸我一定会为你讨回这个公道。”
9月21日,我还在拘留所,爸爸已经请好律师写好了行政起诉状递交法院。法院已经受理立案,并定于10月13日开庭审判。
文中已经说明,法院在受理立案后,定于10月13日开庭审判金鑫状告公安一案。可是,开庭审判的日子并不像文中所说来得那么快,而是一拖再拖,一直拖到三个月期限快要结束的12月7日才正式开庭。这么一个小小的官司,就因为它是民告官而且告的是有着非常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正应验了百姓所说:民告官?你还是别去想了,我们老百姓是打得起这样的官司,可拖不起啊。打来打去,最终的结果也是赔了金钱,又拖了时间。那些当官的都是穿一条裤子、一个鼻孔出气的,哪能给老百姓打赢官司?
尽管我不是很相信这些,也时常向说这样话的人解释,那些官爷现在都改叫公务员了,什么叫公务员呢?公务员就是公共服务员的简称,百姓依法纳税,公务员就要为百姓服务,而不是骑在百姓头上作威作福,他们服务得不好,百姓就要投诉他,他们违法,百姓就要告他,法制才会完善,社会才会进步。我在湘潭同网吧老板聊天时,有一个网吧老板就斩钉截铁地说,要是换了我的女儿给这帮人这样整了,我绝对不会像老金一样跟他们打官司。我说不打官司,哪你还能怎么样?那老板的回答,令我大吃一惊,他说的原话我真的不愿写出来,写出来的话我怕会引起社会不安。从这点说,多亏事情发生在能依法维权的老金父女身上,若是发生在那老板身上的话,网吧行业肯定又会发生一次大地震,又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找到借口再次高压整治网吧,网吧行业进入无边的寒冬也就顺理成章了。
< />我虽没有开网吧一年多了,但我的心时刻都在牵挂着网吧行业,对于网吧行业的是是非非,各地的网吧老板们都会用各种方式与我沟通,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看到这些自吃其力的好公民陷入了困境,会令我坐立不安,我想有一天,我要给他们带来希望,走出困境,让社会重新评价网吧!在这样的远大理想还没有付诸实施之前,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多的了解网吧老板们需要什么?对于每一桩网吧老板状告行政部门的官司,我都会特别留意。
2004年8月,山东齐河老李一月两告行政部门,该案是我第一次旁听网吧老板状告行政部门的庭审。当时,老李也没有请代理人,亲自披挂上阵,参加该案旁听的当地网吧老板没有一个,只来了外地三个网吧老板,我、天马、精英。第二次庭审时,又去了大海和蓝色冰晶。两次庭审参加的人员都是很少,看起来冷冷清清,但内里有乾坤(就是说法律只是某些人的特殊工具,官司的输赢不是拿法律来衡量的。),老李两个官司都胜诉了,使我看到了网吧行业的希望。
2005年1月,贵州贵阳张老师案,我也参加了旁听。张老师请来了名律师做代理人,律师不负众望,在庭上唇枪舌剑,得到了近百位参加旁听的网吧老板好评。但张老师的结果难于用言语来形容,使我刚燃起的希望之火又被熄灭了。更让我感到恐惧的是,老李状告行政部门的胜诉案,可能会成为网吧老板状告行政部门空前绝后的案子。
这次湘潭金鑫的案子,我同样关心着,但从最先的10月13日开庭,一直拖到12月7日才开庭,我就预感到了,这其中必有奥妙和不祥之兆。12月1日,金鑫通知我说,她打电话去法院追问开庭时间,法院答复说,只要你的代理人到了,随时都可以开庭。问我是否可以抽空去旁听庭审。对于法院这样随便的答复,我感到不可思议,就对金鑫说:等老李到了后,你们先去拿传票,确定了开庭日期,我一定会抽空去旁听。没有传票的口头答复,我怕去到时法院又变卦改期,我可玩不起。12月5日是星期一,金鑫一早就跟老李到法院去拿传票,确定了7日8:30分开庭后,首先电话通知我,此时已经是中午时分。接到电话后,我即去买火车票,好在此时车票不紧张,很容易买到。根据到达时间推算,我决定买当晚的火车票,取道长沙然后再座汽车到湘潭。6日早上7时左右到了长沙,先去“八字墙”找到曾经的网吧老板,现在在长沙开“数码动力”宾馆(宾馆网吧化的探索者)的“动力”,一起去湘潭参加旁听。当我和动力去到湘潭汽车站时,没打过照面的金鑫却一眼认出了我,当我第一眼看到金鑫时,却被她的心态感动了,官司临头却还能保持这么开朗和快乐,实在是非一般女孩能做到的。当我看到老金和金鑫的妈妈时,又被她们一家人的团结一致感动了,她们一家人是中国很普通的一家人,长得精精干干的,没有一点特别之处,但他们能这样三人一心坚定不移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治完善,推动社会进步,的确是难能可贵。
7日早晨,时间刚过8时,已经陆陆续续有参加旁听的网吧老板来到湘潭市雨湖区法院门口等待开庭。8时30分左右,先到的旁听人员和原告金鑫及代理人进入该院二楼的行政审判庭,被告方没有见到一个人。
图1、原告金鑫和代理人
约8:45,法官们和被告进入审判庭。法庭组成人员有: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二名,代理书记员一名。被告方被告没有到庭,委托两个代理人全权代理。8:50审判长宣布开庭,要求旁听人员把手机关了或调到震机状态,要打电话或听电话的必须离开法庭再打或再听。此时参加旁听的网吧老板越来越多,法庭预先放好的两排排椅无法容纳这么多旁听人员。有人就把两排排椅往前挪,在后面空出空位,没有座的人都往后面挤着站,结果还是站不下,有的人干脆自己找凳子来座,座在原告席旁边的也有,座在被告席旁的也有,不知情的还以为他们或是原告,或是被告。

图2、法官们在工作中
图3、挤满法庭的旁听人员
程序进行到原告宣读起诉状时,原告代理人宣读了起诉状。原告的请求事项是:
1.求撤消雨公(长)决字[2005]第4304025122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宣读起诉状后,被告进行答辩。当然,打官司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个过程。如果被告承认有错的话,也就不会站在被告席上进行答辩了,被告的目的就是要把原告说方的,他要把它说成圆的。绝对不会让原告达到目的,被告最后的答辩结论也自然是,自己的处罚决定正确,要求法庭不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程序进入证据调查,被告方一共举证了五组证据材料,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四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
对于被告第一组举证,原告代理人质证说:被告方轻微伤鉴定时间在事实发生之前。
对于被告第二组举证,原告代理人质证说: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被告取证没有经过申请,取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代理人的质证,被告代理人作了否定,说明举证材料的合法性。
对于被告第三组举证,原告代理人质证说:被告方轻微伤的医学鉴定有假。被告代理人辩解轻微伤医学鉴定的正确性。原告代理人又说,从被告方出示的《案件受理表》登记中可以看出,胡立新到长城派出所的举报时间,与胡立新轻微伤医学鉴定的时间是互相冲突的。法庭听到这样的质证,组成合议庭得出结论,说两者时间没有什么冲突。
对于被告第四组举证,原告代理人质证说:被告适用法律不当,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举证完毕后,原告提出事发当时,被告具体的执法人员中并不包括胡立新,胡立新没有执法资格。
被告代理人辩驳,胡立新是执法人员,他当然具有执法资格。
原告代理人说,原告的网吧各种证件都齐全,表明他们的网吧是合法的,而且有区委区政府颁发的《诚信文明经营单位》牌匾,说明他们也是守法经营的。
被告代理人辩驳,有合法的证件并不能代表他们合法经营。
原告代说,被告的“网络神探”是三无产品,网吧安装“网络神探”后无法正常经营,会造成很大损失。
被告代理人辩驳,原告所说与本案无关。
此时,旁听席有人大声说:“怎么没有关系”?引起旁听的网吧老板们共鸣,被审判长制止。
被告代理人辩驳,安装“网络神探”是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代理人说,证人的证言,证明了“网络神探”的问题。又以国家十部委的有关规定说明被告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就到企业随意检查是非法的。
被告代理人辩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赋予了被告特权,他们可以随时到网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只要出示了证件就是合法的。
程序进行到传唤证人作证阶段。
被告方有6份证言,却没有一个证人到场作证。
原告代理人传唤第一个证人作证,等了好一阵却不见证人出庭,法庭出现了一阵混乱。事后得知,这个最信得过的第一证人,在来法庭前被人威胁,不敢出庭作证。更严重的是在法庭等候出庭作证的另外两个证人,都有人去威胁,并对他们说,这场官司他们一定会赢,而且有人多次说要搞死原告一家人。
第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原告代理人只好传第二证人出庭作证。第二证人来到法庭时,法庭并没有准备证人席,法官只好叫证人站在法庭中间,面对法官们作证。证人是一个上了年纪的人,法庭也没有给他准备凳子,原告金鑫看在眼里挺过意不去的,就把自己座的凳子搬给证人座,自己站在原告席。
图4、原告第二证人在作证
证人保证为他的作证负法律责任。证人证明了网吧安装“网络神探”后会出现的情况,和事发当天他在伟国网吧看到的情况。证人讲完后,核对了两份证言是否自己的所说过的证言。检查无误后接受询问。
原告代理人询问证人,事发当时你有没有看到传唤证和金鑫推拉民警?证人答:没有。
被告代理人询问证人,你具体什么时间到伟国网吧的?证人答,过了这么长时间,具体的时间不记得了。被告代理人继续询问证人,证人的回答却引起旁听者的发笑。
原告代理人传第三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保证为他的作证负法律责任。证人讲述了事发当日他在伟国网吧看到的情况。
原告代理人问证人三个问题,一“网络神探”使用问题。二有没有看到民警出示传唤证。三有没有看到金鑫扭打胡立新。证人讲述了网吧安装“网络神探”后会出现的问题,对二、三问题均回答:“没有”。
被告代理人也询问了证人一些情况。
原告代理人传第四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证人是被告方事发时的当事人,敢爱敢恨,爱憎分明的原告金鑫,看网吧老板证人已经作证完毕,就把凳子搬回来自己座了。第四证人自己搬来一张凳子,没有座到原来证人的位置,竟然座到了被告代理人的旁边,不知情的人真以为证人就是代理人呢。法庭对于这种藐视行为也能放任自由,真是难以理解。

图5、第四证人座的位置明显不同于前两人
证人讲述了事发当日检查伟国网吧的情况后。
原告代理人询问证人,当时的执法人员都有谁?《整改通知书》是谁开的?“网络神探”的使用情况怎样?限期改正是改正什么事实?有没有依法出示检查通知书?公民上网没有带身份证是不是违法?
被告代理人询问证人,杨作栋被抓走的过程。
审判长询问证人,当时的执法情况。
原告代理人询问证人,杨作栋当时座在哪里,你是在哪个位置抓他的?证人不知怎么回答。
原告代理人传第五证人出庭作证。
这个第五证人就是被告方事发时的当事人,他进来时还是座在第四证人的位置上,原告金鑫觉得法庭这样对待证人是不公平的,就要求法官叫证人座到中间来面对法官。证人听到后,大声说,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啊?原告金鑫见法官不做声,只好作罢,证人爱座哪里就座哪里。

图6、第五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讲述事发当时的情况后。
原告代理人询问证人,8月9日,你是从哪个门进入网吧?你走在前面还是后面?是谁先抓杨作栋的是用哪个手抓杨作栋的?抓杨作栋出去的时候,是横着出还是竖着出?这样的问题证人不知怎样回答为好。
原告代理人又问,你去报案是什么时间?证人被问得一头雾水,不知怎么回事。被告代理人见状,做出了强烈的反应,与证人交谈起来。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庭制止,在法庭的制止下,被告代理人与证人停止了交谈,被告代理人改用笔谈,把写好的东西推到证人旁边,证人一看就明白是什么意思。
原告代理人又问,你当时去派出所报案带了法医鉴定去没有?证人答:没有。
原告第一代理人是想证明:
胡立新的轻微伤与阻碍执行公务无关。雨公(长)行受字[2005]第4304020512260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05年8月9日13时10分,胡立新报案并已作法医鉴定。(2005)潭公法检字第0800号司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左肩部外伤伴疼痛4小时。即胡立新在05年8月9日上午9时之前已受伤。不管其到伟国网吧是否执行公务,该伤是来伟国网吧之前就已形成。与伟国网吧无关。
原告第二代理人说:
该胡向法庭提供的材料自相矛盾,不合乎逻辑。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该胡的报案登记表中记载的报案时间为2005年8月9日下午1点10分,报案内容中明确记载了所发生的事件的时间以及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情况。这说明,当时该胡已经看过病,并取得了法医鉴定书。但奇怪的是,法医鉴定书中该胡对医生的主诉却是:左肩部外伤伴疼痛4小时。据此时间向回推算4小时,该胡肩部外伤伴疼痛应当发生在8月9日午9点10分左右,而此时,被告答辩状中所称的该胡与原告的冲突事件尚未发生!该胡是位年轻的受过专业训练的公安人员,不会糊涂到连刚刚发生几小时的事件也记不清,我们可以认定他对法医的主诉是正确的,反映了客观事实。对于报案登记时间和法医鉴定中的时间自相矛盾之处,我们可以有几种推测:1、该胡的肩部外伤和疼痛确实是在8月9日上午9时10分左右发生的,与原告无关。2、该胡的肩部外伤和疼痛根本不存在,是该胡伪造的,目的仅是为了要造成原告违法的事实以便于追究原告的违法责任。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该胡是嫁祸于人,品质恶劣,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要求法庭追究该胡伪造证据,意图陷害他人的法律责任。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可以由上述被告自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推定:所谓原告将该胡扭伤一事根本不存在,纯属子虚乌有。
程序进入法庭辩论。
原告第一、第二代理人宣读了代理词。
审判员问原告方有什么补充?
原告代理人述说了当时的执法情况,要求被告要依法行政。
被告代理人辩驳,根据法律规定胡立新符合执法主体。
原告代理人最后说,2005年8月11日,被告对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立即按照被告的要求依法交纳了保证金1500元,被告同时向原告下达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只要交纳了保证金或者提供了担保人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就必须暂缓行政拘留。被告有法不依、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确实达到了骇人听闻非夷所思的程度,毫无疑问被告在原告已经交纳保证金、且被告已经下达《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的情况下又对原告实施行政拘留是违法的,现提请法庭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在2005年8月9日对原告所在伟国网吧进行的执法检查以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实施的行政拘留,不具有执法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其所依据的证明原告违法的证据依法不能成立、并涉嫌制造伪证陷害他人,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被告代理人辩驳,胡立新是否要给予纪律处分与本案无关。
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闭庭后,原被告双方要在代理书记员的记录中签字,我见被告代理人在签字,就拿出手机拍了一个相片。没想到已经脱去了法袍的审判长,就在我的身后,看到了我的举动,大声说,你是干什么的,不准拍照,并一伸手就把我还没来得及收回装进裤袋的手机抢了过去。看了看屏幕上的图片,又对着我说,你是哪里的?你是干什么的?你是谁?他自己没法把手机上的图片删掉,又问代理书记员会不会弄,代理书记员也说不会弄。我见审判长一连串的问题没完没了,只好答,我是公民。怎么的?或许审判长对公民两字有特殊的感情,能说自己是公民的人也不是乡村的没有一点法律知识的阿公阿婆之辈。听到我说公民后,审判长也把刚拍到的图片弄没了,显示屏显示的是壁纸图片。我又说,你开庭时又没有宣布不能拍照,你要是宣布不准拍照的话,我肯定不会拍的。审判长无奈之下,只好把手机还给我。

图7、拍这张图片时手机被缴
离开法院后,我、律师、老李、记者、老金、金鑫和她的男朋友一起在离法院不远的餐厅吃午饭。席间,有人突然接到一位网吧老板的电话,告诉他,在庭审的时候,由于人多法庭挤不进去,只好站在过道上,他听到被告方的人打电话说,午饭已经定好了包房,中午要与法官一起吃饭。闭庭后还特别留意他们一下,真的看到他们是一起走的,那老板特别提醒打这样的官司一定要小心谨慎。听到这样的消息,大家都气愤地说:这还了得,这不是公然把法律当成是自己的泄愤工具吗?忽然,有人提议要把被告和法官吃饭的场面拍下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再打回电话询问通报消息的那位网吧老板,他们在什么地方吃饭,那老板说,具体地方他也不知道,大家只好作罢。
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金鑫要赢得这场官司,就像登天一样。庭审后的第三天,雨湖区法院就做出了判决:
维持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2005年8月11日作出的雨公(长)决字[2005]第43040205122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虽然一审败诉,但老金一家三人心一条,决定继续上诉,他们一家誓要把官司打到底的决心,令人鼓舞!他们一家的精神更值得网吧行业的从业人员学习!我在想,如果我们有这样的基金来支持那些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网吧老板免费打官司,那些公权力者还敢这样对待网吧老板吗?!
图8、胡立新法医鉴定书一
图9、胡立新法医定书二
图10、胡立新报案《受案登记表》

图11、拘留金鑫的决定书
图12、担保金收据
图13、暂缓执行拘留通知书
图14、解除拘留证明书
图15、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98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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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8 | 博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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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反对腐败
2007-03-03 01: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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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现在这社会就是被一少部分人给国家抹黑了,相信会有正直的人给你主持公道的!!祝你一路走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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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游客
2007-01-23 13: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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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啊!你在哪里?快抬头看看这个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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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自由神
2006-08-17 22: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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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现在这个社会的性质就是这样官字两张口对我们老百姓来说真是对它没办法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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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日死哦
2006-05-30 11: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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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为有这样的法律无语 为有这样的执法机关无语 为有这样的政府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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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mm
2005-12-27 13: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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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是没用了,应该用X力,出钱请X手,X了这帮贪官污吏。跟他们X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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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花木兰
2005-12-26 22: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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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可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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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nyst051448
2005-12-26 2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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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极个别的执法人员,那龌龊劲,说了你不相信,你看他一进入网吧,每张桌子底下都要弯下腰去瞄一瞄,看他那样子,抓不到一个未成年人,就好象是他执法的失望!你说,与这样的人打起官司来,值得吗?最好还是赏几个钱了事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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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nyst051448
2005-12-26 21: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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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安人员曾在网吧里扬言:"在我这块地盘上,我让你开,你就开,不让你开,你就别想开!"网吧老板要维权,就等太阳从西边升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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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欲哭无泪
2005-12-26 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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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深圳上班的湖南人,看到湘潭伟国网 吧老板的不幸遭遇,我的心在滴血。我同情他们,也为他们敢以民告官的勇气所感动。同时我也问苍天:你怎么会让这些无赖来渖理案子,如果是人命官司你可怎么办啊?难怪人家美国人老在抓着我们国家的人权不放!法律被人这么糟蹋,民意如此被人强奸,这是我们民族的悲哀!我作为一个湖南人,我都脸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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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网吧业主的悲哀
2005-12-26 14: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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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悲哀,国家的不幸!这个社会的“公正”二字早已不复存在!!!!无泪``无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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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scw
2005-12-26 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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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悲哀,国家的不幸!天下的乌鸦一般黑!这个社会的"公正"二字早已不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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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傻 子
2005-12-26 10: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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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后心情.有种失望感 政府对人民失去了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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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有话好好说
2005-12-26 10: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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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悲哀,国家的不幸!在这帮披着司法外衣的禽兽手里,它们想怎么玩法律就怎么玩,法律如一位庄严神圣的圣母,但叫它们肆意强奸!!天下的乌鸦一般黑!对这个社会的公正早已心死!!!!无泪``无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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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铁血丹心
2005-12-26 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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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看一下就知道,所谓的公安的证据是伪造的。这样的证据法院也会采相,这还叫法院吗?这样的公安会怎样为人民服务。纳税人纳的税养着这样的所谓的公务员。还有没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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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铁血丹心
2005-12-26 0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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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把玩于股掌之间。把人民的权力当成是自已的。这样的官员代表了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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